坚持两个改革统筹推进,是确保改革顺利进行的现实需要。
如果这种饭碗法学的方法运用到教学上将更为麻烦。现代的法学研究已经朝着越来越专业化、细致化的方向发展,这可以说是法学研究的必然趋势,但是这种趋势并不意味着学者必须将自己禁锢在术业专攻的那一领域,更不意味着学者之间必须硬性地划分研究范围,不准他人越雷池半步。
我们需要尊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但我们也同样应当鼓励学生系统掌握法学的全部知识体系,而不必固守门户,仅仅了解一个部门法的知识。甚至认为,这些跨学科研究的学者违反了学术界的所谓游戏规则,并对这些学者进行各种形式的非议。各个部门法只有相互取长补短,才能够使各部门法学科得到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才能使法学研究的园地生机勃勃、春意盎然。说到底,我认为持饭碗法学观点的人已经将我们的法学变成了一种自私的法学、利己的法学,此种观点是对学术最大的亵渎。目前,在我国法学研究中存在着一种可以称之为饭碗法学的观点,该观点的内容表现在两个方面。
比如民法学还要进一步分为各个不同的法律,如合同法、物权法、侵权法、公司法等等。如果是这样的话,我们的学术如何前进、如何发展呢? 学术的发展本身就依赖学科之间的互相促进和互相支持,每一个学科都有其不可避免的缺陷,都需要其他学科研究成果的弥补促进。在不断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同时,中国也需要在全球治理的法治化进程中阐述中国的立场,实现国际法治的中国表达[3]。
刘志云主编:《国际关系与国际法学刊》第6卷,厦门大学出版社2016年出版,第89-90页。(11)何志鹏认为,针对从实力本位向规则本位转型发展的当代国际制度,中国可以另辟蹊径,开启公平本位的导向。(43)有的学者认为,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不易照搬或直接诉诸既有的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但笔者认为,这一观点有些偏颇,因为一带一路沿线许多国家都是WTO的成员以及《华盛顿公约》缔约国,相关贸易或投资争端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或《华盛顿公约》项下的投资仲裁机制是这些国家必须履行国际条约义务。(23)作为引领国际合作潮流的一带一路应借鉴、吸纳新一代贸易投资协定中知识产权保护条款的相关内容。
构建一带一路法治化体系,平等、互利是根本指导原则,这是其宗旨所决定的,也是改革全球经济治理体系的要求。(18)在这一进程中,以下法律条款应重点加以考虑:(19) 1.环境条款:可持续发展原则要求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各国政府及其海外投资者必须肩负起保护海外投资环境的法律义务。
以上述三大法律制度为基础发展起来的国际货物贸易、国际服务贸易、国际人员流动、国际资本流动及国际支付结算等方面的法律规则覆盖了国际经济关系的方方面面,成为国际经济法的主要内容和渊源。一带一路建设以促进各国经济发展为目标,本身就是对国际人权事业的重大贡献,因此,一带一路不仅不应回避人权话题,而且应理直气壮地阐释对人权原则的理解。(28)已在上海、天津、福建和广东设置的自贸试验区形成可复制推广的制度经验,主要包括:以负面清单管理为核心的外商投资管理制度,以贸易便利化为重点的贸易监管制度、以资本项目可兑换和金融服务业开放为目标的金融创新制度,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1](P.4) 构建一带一路合作体系无非有两种路径可以选择:一条路径就是采取由中国主导、沿线国家以友好同盟关系为基础而形成的、封闭式经济同盟关系,另一条路径就是由中国与沿线各国共同协商建立以规则为导向、开放包容、民主透明的法治化体系。
当前,新一轮WTO多边回合谈判举步维艰,环境保护、气候变化、互联网经济等新生事物亟待新的国际法规则予以规制[5]。在当前国内法治建设进入新阶段以及国际经贸关系格局已发生重大历史性变化的今天,构建一带一路法治化体系应当成为法治中国建设以及改革全球治理体制的重要使命。只有构建科学的法治化体系,营造稳定的、可预见性的法治环境,才能确保一带一路建设的长期、稳定、健康发展。在本国国内法允许的范围内,与会各国法院将善意解释国内法,减少不必要的平行诉讼,考虑适当促进各国民商事判决的相互承认和执行。
第二,尊重现代国际法规则及公认的国际商事规则。一、构建一带一路法治化体系的指导原则 坚持各国共商、共建、共享,遵循平等、追求互利,不仅造福中国人民,更造福沿线各国人民,这是一带一路建设确立的根本宗旨和最终目标,一带一路法治化体系必须围绕这一宗旨和目标。
中国与各沿线国家、政府应鼓励并促使国家间、投资者与东道国间、商事主体之间友好协商解决争端,应充分利用中国与沿线各国已搭建的平台,如,中国东盟10+1领导人会议机制、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机制、中国-阿拉伯国家合作论坛、中非论坛等多边合作机制协商解决相关经贸争端,创造团结友善、富有亲和力的合作氛围。⑩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中国绝不会将自己经历的痛苦强加于别国。
基欧汉教授形容这种模式是一种多国合作的俱乐部模式,造成了国际民主的缺失。平等、互利原则、规则化导向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是构建一带一路法治化体系应遵循的指导原则。WTO采用的是协商一致原则,好处在于,不论国家大小,一律平等,均有权否决WTO重要决策,但其弊端也十分明显——无法就国际贸易领域中的重要问题尽快作出决定,导致体制僵化。对于中国倡导建立的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美国起初非但不予支持,反而采取各种手段阻挠其西方盟友加入该行,唱衰意味十分强烈。中国从一个经济发展落后、经济实力弱小的国家发展成为当今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其经历的过程是艰苦和不平凡的。内容提要:当前,一带一路建设已成为全球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其制度建设和发展模式为世界瞩目,被视为全球经济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意见》提出在一定条件下中国法院将先行给予他国司法优惠,这对于沿线国家当事人而言不啻为一个重大利好。一带一路法治化体系离不开公平、高效的争端解决机制,应坚持通过平等协商、谈判解决争端、运用现代国际法规则及公认的国际商事规则解决争端、推动司法合作与协助的原则构建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
近年来,国际经济法律制度已将可持续发展作为重要的转型要素。我国要从贸易大国走向贸易强国,构建新型的国际合作发展空间和秩序,必须以规则和区域国际法治引领区域的合作和共同发展繁荣。
(19)我国应根据WTO的RTA规则,参考TPP的相关规定,在推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或地区的RTA网络建设中逐步顺应国际经济法规则的新变化,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特点,达成不同水平的RTA,尤其要充分考虑将投资、环境、劳工规则纳入RTA中,张乃根:‘一带一路倡议下的国际经贸规则之重构,载《法学》2016年第5期。奥巴马执政期间,美国就开始从多边向区域性经贸谈判转向,其主导签署的《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中美国色彩极其浓厚,尽管特朗普政府决定退出该协定,宣称将以双边谈判方式缔结所谓能实现美国利益最大化的经贸协定,但无论是区域性还是双边性谈判,美国维持其全球经济体系中霸权地位的意图仍十分明显。
另一方面,大力开展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之间的司法合作,推动各国间的司法协助,解决司法管辖冲突、国际平行诉讼问题和司法判决、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这一原则还要求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采取国际公认的仲裁、调解、斡旋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不仅应尊重WTO等国际机构做出的裁决以及国际投资仲裁裁决,还应当在其国内司法机构审理涉一带一路民商事案件中尊重并运用现代国际法规则和国际商事规则。(37)《意见》为一带一路建设参与者自由选择合同所适用的法律创造了良好条件,促使他们更愿意选择中国法院来解决民商事纠纷。在这方面,WTO争端解决机制可资借鉴。
①无论是从发展规模和覆盖范围、还是从国际影响力来评价,一带一路已成为当前全球经济发展的主要推动力。(29) 中国不仅应将自贸试验区的成功经验适时转化为相关领域的国内立法,还应及时推广至中国与沿线国家签订的双边或区域性自贸协定之中,与此同时,将一带一路形成的国际法规则及时反映到国内自贸试验区制度之中,实现国内自贸试验区与一带一路持续互动[5]
奥巴马执政期间,美国就开始从多边向区域性经贸谈判转向,其主导签署的《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中美国色彩极其浓厚,尽管特朗普政府决定退出该协定,宣称将以双边谈判方式缔结所谓能实现美国利益最大化的经贸协定,但无论是区域性还是双边性谈判,美国维持其全球经济体系中霸权地位的意图仍十分明显。(12)中国是现行国际秩序的受益者,改革传统治理模式并不意味着全部推倒重来。
高标准的知识产权保护成为新一代贸易投资协定的一个重要特征,包括:延长著作权的保护时间、加强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对临时性侵权行为的惩罚、降低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刑事门槛等。⑦ 面对错综复杂的国际形势以及保护主义的甚嚣尘上,中国提出了具有包容、开放精神的一带一路倡议,向国际社会发出了支持贸易与投资自由化的强烈信号。
自2013年上海自贸试验区设立以来,通过在自贸区内各项深化改革或扩大开放的制度实验,中国已初步建立了以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制度在内的贸易投资法律创新体系。(18)现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仍体现出碎片化、自由化程度低、覆盖面窄等问题。第三,可持续发展原则。这绝非一时冲动或权宜之计,而是中国总结历史经验、推动全球治理体系变革的长期战略。
(29)《国务院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新一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国发[2016]63号。当前,新一轮WTO多边回合谈判举步维艰,环境保护、气候变化、互联网经济等新生事物亟待新的国际法规则予以规制[5]。
(35) 这是我国第一次在国内重要司法文件中直接写入国际公认的条约解释通则,对于准确适用国际公约、提升国内民商事判决的国际公信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不断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同时,中国也需要在全球治理的法治化进程中阐述中国的立场,实现国际法治的中国表达[3]。
参见李鸣:国际法与‘一带一路研究,载《法学杂志》2016年第1期。内国司法机制对于一带一路民商事主体之间的争端以及国际商事仲裁及投资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而言至关重要,理应成为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沿线国家应为此开展广泛而深入的司法协助与合作。